第 一 條 |
本規則依新竹巿議會 ( 以下簡稱本會 ) 議事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 |
第 二 條 |
本會議會除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舉行秘密會議時,禁止旁聽外,餘概公開之。 |
第 三 條 |
本會認為必要時,旁聽人員應先向本會服務台辦理登記,領取旁聽證後,始得入場旁聽。 |
第 四 條 |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旁聽: 1. 攜帶凶器者或危險物品者。 2. 酒醉昏亂者。 3.
隨帶未滿六歲兒童者。 4. 精神異狀者。 5. 攜帶動物者。 |
第 五 條 |
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,如有妨害秩序或喧擾會場不服勸阻者,在會議主席指揮下,警衛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。 |
第 六 條 |
旁聽人無發言權。 |
第 七 條 |
旁聽人如對會場動態向外報導消息,概由報導者,自行負責。 |
第 八 條 |
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。 |